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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浅谈直播电商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直播电商相关企业注册量不断增长。2020年,注册量为4113家,同比增长191.1%。而就2021年度而言,截止至2021年12月23日,新注册量则达到了8364家,同比上涨了103.4%。2021年,我国直播电商行业市场规模突破2万亿元,2017年以来年复合增速超200%。直播电商是当下少见的不为疫情所累的高景气大赛道。

 

在直播电商企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因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的消费链路让其侵权场景更加多样化,因此直播电商行业更加备受侵权、假货等乱象困扰。经过分析研究,直播电商企业通常涉及以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对此,我们提出以下知识产权保护应对措施:

 

01

知识产权侵权防范

 

主播在直播电商经营过程中,建议注意防范以下知识产权风险:

 

1.1 警惕自己成为侵权者
 

1.1.1 创作内容涉嫌侵权知识产权

 

对于主播和MCN机构,其创作的直播内容侵权主要表现为直播间展示的内容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对于内容著作权,主播根据直播间权属的不同,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会有所不同,直播间权属方的责任会更大。

 

在直播电商平台只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下,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1)主播在自己的直播间自播:此时,侵权的直接责任人是主播,侵犯相应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可能较高。在使用素材时,建议主播评估是否存在侵权,尽量先行取得权利再进行使用,即“先授权后使用”;

(2)主播受直播电商商家邀请,在商家的直播间直播:此时,侵权的直接责任人是商家,为避免被牵连索赔,建议主播可以通过和商家的代言合同、合作协议约定由商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主播造成的损失。

 

1.1.2 销售的产品本身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产品本身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主播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相关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承担。同时,建议主播对产品的合法来源、品质进行必要的审核,否则可能面临承担广告法上的广告代言人/发布者/经营者的相应责任的风险。

 

1.1.3 直播电商商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直播电商商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覆盖多个领域。未经许可或授权,不当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权利可能会引发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当发生以下任一行为的时候,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

(1)直播电商商家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使用的店铺名、域名等内容中使用与他人商标、字号等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2)直播电商商家未经授权在其发布的商品信息中使用第三方的图片(如从网络上下载免费图片或者将电影片头、剧照等作为商品信息等)导致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的;

(3)出售商品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4)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

(5)销售侵犯他人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包括某款商品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家销售的商品仅是对其外观进行细微调整,并无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6)销售侵犯他人发明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7)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商业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

(8)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直播电商商家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在选品、内容生产以及销售过程中,做好法律合规,可以避免以上行为发生,防止产品下架、被索赔等后果。

 

1.2 警惕自己被侵权

 

1.2.1 及时登记,取得法律保护

 

(1)著作权:建议对自制内容著作权及时向版权登记机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或采取其他积极手段(例如时间戳、云公证、云存证等方式)保存自制内容原稿,固定创作和首次发布的时间证据。

 

(2)商标权:对于主播的姓名(包括艺名、昵称)、肖像,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若需使用他人商标的,应依法征得权利人同意;若他人抢注主播的姓名、肖像为商标,建议及时采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维权措施。

 

(3)地理标志:如需播出涉及地理标志的相关内容,建议先行获得地理标志权利人关于所播出地理标志的权利证明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承诺。

 

1.2.2 直播电商商家在产品销售前,加强权利的管理

 

(1)品牌方

具有自主品牌以及自主研发技术的直播电商商家,及时进行销售产品的知识产权布局,包括通过申请或受让等途径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进行文案或图片的著作权登记等。如果需要取得他人知识产权使用权的,预先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2)非品牌方

建议直播电商商家确认直播间内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品牌方的销售/代理/经销类的授权、从具有销售权的代理商或销售方采购、合法报关进口。

如开办“旗舰店”或“专卖店”的,直播电商平台可规定商家应取得商标权利人的相关授权(即在授权书中明确在具体平台开办“**品牌旗舰店”或“**品牌专卖店”),并注意商标标识的使用,避免违约或侵权。

 

02

知识产权被侵权时应对措施

 

2.1 准备材料

 

权利人在直播电商平台进行侵权投诉建议,提供必要的材料,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证明;

(2)权属证明;

(3)投诉内容:包括可定位的商品或服务链接、侵权内容;投诉要求;保证声明。

 

互联网侵权证据具有转瞬即逝、取证难的特点,建议权利人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且满足具备法律效力的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选择公证保全的方式。

 

投诉人应注意投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避免以竞争对手的商品被下架为目的,恶意提供虚假材料、发出错误通知,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 平台投诉流程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在线投诉、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形式向直播电商平台发送通知,要求直播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造成进一步的侵权损失。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况下,平台依法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权利人可以第一时间阻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的扩大。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抖音、快手等平台,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经知识产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3 其他维权渠道

 

权利人在已提供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材料及权利证明文件之后,在平台进行投诉未达成维权效果的,可以及时转向行政、司法等其他途径。

 

2.3.1行政途径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县级以上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权利人还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者通过网络在线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主要有:12315、12345。

 

2.3.2 司法途径

 

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具体流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一般各地区采用集中管辖的方式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对于管辖法院的确认需要关注各地方法院发布的相关信息。

 

如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建议做好证据固定。由于司法维权的周期一般较长,建议权利人运用诉前行为保全、先行判决等制度,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减少受到的损失。

 

2.3.3 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

 

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仲裁可以在主播与MCN机构或者MCN与平台等之间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未约定的,或者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或者属于侵权行为的,则不能进行仲裁。

 

调解具有廉价、灵活、便利、高效等优点,仲裁和调解机制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建议在电子商务纠纷解决领域广泛应用。

 

03

被投诉时应对措施

 

3.1 被恶意投诉的应对措施

 

如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向平台发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内容写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声明提交后,直播电商平台依法对不侵权行为声明进行审查,排除明显不能证明声明人行为合法性的声明。

 

商家和主播也可以寻求司法帮助,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还可以采取反向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恢复商品链接、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发送通知等行为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依据前款所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2 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的处理方式

 

在收到对方的投诉后,审核发现确实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及时下架产品,或采取其他方式减少侵权影响,积极与对方协商处理解决,减少侵权造成的损失,避免被判定为恶意侵权,扩大侵权影响范围。

 

04

直播电商涉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思路

 

在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法院在认定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上与传统侵权的认定上所用方法大致相同。以微信为例,微信平台自身有着转发/分享功能,如何认定行为是否侵权呢?最重要的应当是对用户的转发/分享行为进行合理性判断。根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应当对行为人的使用目的及著作权作品的性质进行考量,还应当判断所使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是否会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一般来说,用户在微信中发表作品,就等同于用户默认了微信平台的的转发/分享功能,如果用户不愿意他人在微信平台进行转发/分享,应当在作品中进行明示。否则一般认为该作品的著作人不反对或禁止作品被他人进行转发和分享,而且如果作品只是在好友之间起到沟通和传播作用,不涉及商业行为,则被解释为对作品进行了合理使用,不涉及侵权行为。

 

以下为与直播电商相关的涉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1 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删除、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的保全申请予以支持

 

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斗罗大陆》诉前行为保全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斗罗大陆》是正在热播的动漫视听作品,……如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将导致申请人市场交易机会丧失,给申请人造成流量降低、收入减少和竞争优势削弱等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删除、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的保全申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