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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细数企业高管职务侵占犯罪技俩

综述

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侵占企业财产伎俩细数如下,内部审计人不可不知:公款私报、虚报冒领;收入不入账,个人侵占;伪造原始凭证,贪污挪用公款;虚列项目支出,贪污侵占;虚开发票;法律文书造假,侵占公款;借结款之机挪用侵占公款;通过小金库私分公款;以公款购买公司股,増强控制权;利用公款投资,侵占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挪用资产;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不当得利;恶意操纵财务指标,粉饰经营效果;工程项目的行贿受贿;采购活动的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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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财务舞弊侵占公款


❏ 1、公款私报、虚报冒领
      近年来,国有企业屡屡曝出巨额的管理费用,其中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占了绝大部分比重,这其中往往夹杂着大量的公司商管主导的不真实业务。该类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公款私用和虚报冒领。
      公款私用主要表现为企业高管使用自己的权力,将自己及家庭消费的发票拿到单位进行报销,或者直接使用四处搜集的发票报销。虚报冒领主要是指在具体业务发生之前,企业髙管夸大或捏造一定的理由,从公司领取资金归自己所有的情形。
       现代企业大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财务报销制度,对报销的事项、范围、时间、额度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公款私用和虚报冒领的舞弊方式往往无法规避领导的层层签字审批,仍然出现这些情形,无外乎不同领导之间产生了一定的默契,对公司的制度和监管不到位。因此,以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为代表的管理费用科目成为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重要场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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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不入账,个人侵占
       部分国有企业高管在企业收入上动起了脑筋,他们将企业收入不入账,进行直接侵占。主要表现为在企业高管的授意下,财务人员将本来已经发生的交易甚至己经收到货款的业务不做账务处理。显然,在这一情况下,简单的不入账是无法规避审查的,相关人员会将从合同协议到出入库单等全套材料进行销毁,或者直接进行平账处理,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收入不入账的职务侵占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全链条的证据被销毁将很难通过
审计发现问题,因此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同时,它也需要相关调查人员极为熟悉财务流程和相关业务流程,一般会涉及到财务副总,财务部成员以及相关业务经办成员,有时甚至会与合作单位串通。可见,这一舞弊方式属于较为高级别的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形式。

❏ 3、伪造原始凭证,贪污挪用公款
      企业高管为了达到职务侵占的目的,往往采取提供虚假的收据、出入库单据等形式,顺利将相关款项从公司账目转移出来,归个人所有或供自己支配。简单的伪造原始凭证就可W成功的将公款转移出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够健全或者执斤不够完善。如果公司严格执行任何款项的支付必须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并且严格贯彻执行,就可以在实际操作中规避白条抵库等人为操作的漏洞。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高管凌驾于企业的内部控制之上,凭借自己的声望、职务,使公司内部成员为其违规行为一路开绿灯。



❏ 4、虚列项目支出,贪污侵占
      企业高管为了侵占公司财产,往往无所不用其极。经常会在工程项目的往来款项上下功夫。其中,与合作单位串通一气,密切配合,通过虚列项目支出,多付款项,再从合作单位取回相应资金归自己所有就是重要的手段,更有甚者索性自己成立公司,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与所在企业进行交易活动,巧立名目多转款项。通过虚构名目,多付款项的方式进行职务侵占,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便是必须有另一家公司进行密切的配合。可以通过加强对合作单位的
审计,发现本公司的职务侵占问题。

❏ 5、虚开发票
       发票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进行各种交易所必须如实开具的合法凭证,是我国税收的重要依据。国家制定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发票的使用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在财务制度执行规范的公司,所有付款流程必须以提供发票为前提。部分国有企业高管就在发票上动起了手脚。通过开具假发票、发票虚増、支付发票税款等方式获取额外利益,得到职务侵占的目的。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任何一项业务都是从签订合同或协议开始。他们是后续付款的唯一依据,因此出现随意虚増发票金额的情形,往往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导致的,是比较容易发现的较低层次的舞弊手法。至于开具虚假的发票,这只能说明公司财务监管不健全。我国的每一张正规发票的发票号都是唯一的,只要注意验真,问题可轻松发现。

2
滥用决策权力侵占企业资产


1、法律文书造假,侵占公款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合同书、协议书等文书是经营活动的重要佐证和决策依据。部分国有企业高管却通过法律文书造假的方式,达到侵占公款的目的。
        对于法律文书的造假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点客观因素造成:公司对法律文书的审核、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未对合同条文和印章其伪进行必要的审核;公司用印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公司公章及印鉴章等"三章"的管理混乱,没有设立专人独立保管或者保管员风险意识不强,随意盖章;没有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合同或相应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增加了法律文书造假的机会。

❏ 2、借结款之机挪用侵占公款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资金的交易环节往往成为国有企业高管进行职务侵占的重要作案时机。其中,借结款之机大做文章就是重要的手法。企业高管借结款之机进行职务侵占,主要在于公司的付款审批流程不够规范,没有做到事前立项审批,支付流程未层层审批,从而给个别高管可乘之机。

❏ 3、通过小金库私分公款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私设小金库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各企业高管为了谋取更多的内部福利和自身利益,仍然我行我素。为了延续自己的既得利益,国有企业高管仍然顶风作案,通过小金库私分公款。从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来看,主要来自账外资金。如购买购物卡的折扣、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应收及预收款项收取、处理废旧原料及办公废料的所得、销售折扣所得等等。目前,一般企业制度尚未对小金库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的约定和梳理,在制度中明确这些来源,并且注明这些资金的入账方式,可从根源上杜绝小金库的产生。

❏ 4、以公款购买公司股,増强控制权
      国有企业高管,在享有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同时,想方设法提高自己在国有企业的控制权,想把国家的财产据为己有。他们自己注册公司,并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巧立名目或强行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资金转至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再由自己控制的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的股份,从而提高自己在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这一现象归根结底在于企业的内部分权和内部控制严重被践踏,一权独大的现象在国有企业的屡见不鲜。

❏ 5、利用公款投资,侵占经营成果
      一些国有企业高管有些"不务正业",想方设法盗用国家资金为自己炒股、投资或经营个人公司,进行牟利,获取了利润归自己所有,出现了损失就随便一个理由由国家承担。出现随意挪用公款供高管个人使用的侵占行为,除了国有企业中一把手一权独大,缺乏监督之外,另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漏洞在于,没有实行资金周报、月报和季报制度。只有每周、每月、每季度对实时账户资金进行统计和掌握,才能有效避免这种随意挪用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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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恶意操纵企业经营实施职务侵占


1、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挪用资产
      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向来是审计工作最为苦恼的。现代企业制度尚不完备,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极为突出,资本市场不透明现象导致的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成为普遍现象。而国有企业高管因其掌握着重要的信息和资源优势,往往成为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的中间环节,带来的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深远。
      企业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现象猖獗,从国有企业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有以下原因:对高管的约束和制裁力度不够;企业对交易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力度不够,没有真正了解合作单位的背景和资金来源。

2、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不当得利
      国有企业转让和改制是国家极为重视的,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然而,一些国有企业高管盯上了国有企业转让和改制这块肥肉,与人串通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从中获得巨额回报。国有企业转让和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被恶意低估,根源在于转让和改制程序不合理,未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也没有真正公开竞标,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没有坚持媒体、群众和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不给企业高管职务侵占可乘之机。

❏ 3、恶意操纵财务指标,粉饰经营效果
      国有企业高管作为管理国有企业的职业经理人,接受国家的经营业绩考核,对于完成指标的高管,国家会实施诱人的激励机制。一些高管为了获取奖励,在经营情况不佳的情况下,没有想着怎样改善经营,做好业绩,而是致力于操纵财务指标,完成任务。这一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国有企业高管的趋利态度使然,但是如果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一下几点原因:国家为国有企业制定的经营指标可能不尽合理,或者指标较为单一,缺乏全面性;国家针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验收考核方法不当,没有进行深入全面考核分析,只是看到表面现象就下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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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营活动中行贿受贿


❏ 1、工程项目的行贿受贿
      工程项目向来是犯罪的高发地。国有企业高管因其手中掌握着工程建设的决策权,在工程立项、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及工程结款等全过程均存在职务犯罪的机会。工程项目的侵占型职务犯罪高发,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流程不规范,没有执行严格的投标、开标程序;没有建立供应商资料库,由高管随意选择工程单位,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国有企业工程付款制度不严,企业高管随意决定付款进度,促使施工单位行贿受贿。

2、采购活动的受贿
      采购主要是指受公司委巧的采购人员经过询价等方式进行的相对独立的经济业务。因采购人员手握公款,以及采购金额不确定等原因,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和侵占公款的可能。在国有企业,大型的采购均由高管直接决策和监督,这给国有企业高管进行职务侵占创造了条件。他们通过采购假冒伪劣商品或者直接索取回扣的方式在采购活动中获益。
      国有企业髙管主导的采购业务出现不合格商品并且高管从中牟利,主要源于以下几点原因:公司采购流程不够规范,没有做到事前现场考察,巧证产品质量;没有进行多方比价,随意指定供应商,并且恶意太高采购价格,给行贿受贿创造了空间;公司没有实施采购限价制度,没有根据市场公允的价格限定价格,给了采购人员极大的价格自主权。

 

 

信息来源:知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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